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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福佑律师

[四川-成都]帮助人数:1893人 电话咨询:13980604101
执业证号:15101201310220827执业机构: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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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福佑律师解答的咨询

  • 咨询者:183****8093

    2016.04.07黄福佑律师回答

    等等看再说,不要急着离婚。

  • 咨询者:182****4578

    2016.04.07黄福佑律师回答

    要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请列举出您的优越条件。

  • 咨询者:139****8141

    2016.04.07黄福佑律师回答

    打官司没有证据可不行,平时您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保留好,以备后用。

  • 咨询者:182****9994

    2016.04.07黄福佑律师回答

    婚姻自由,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

  • 咨询者:170****5281

    2016.04.07黄福佑律师回答

    1、拆迁款:当时男方父亲健在,您们购置的企业产偏单一套,男方父亲出资的38000元,如果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是赠与您夫妻二人的话,算是男方父母为自己儿女的出资,该拆迁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二人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您有权分割转卖租赁权后的收益。
    4、可以要求法院把偏单房判每人一间。

  • 咨询者:183****3957

    2016.04.07黄福佑律师回答

    建议您及早向法院起诉离婚为好。

  • 咨询者:170****4662

    2016.04.07黄福佑律师回答

    孩子落户请找户籍办。

  • 咨询者:150****2373

    2016.04.07黄福佑律师回答

    对不尽赡养老人义务的,其后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咨询者:159****1465

    2016.04.07黄福佑律师回答

    一、根据婚姻法第17-19条对有关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作了规定,您可以对照看看: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因此,您姑母二老还健在,其名下的财产,不属于您表兄夫妻共同财产。

  • 咨询者:159****2762

    2016.04.07黄福佑律师回答

    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就行,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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