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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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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是出全资还是部分出资
作者:武汉离婚专业律师陈新明  发布时间:2016-05-21 12:06:47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原为夫妻,双方于2004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刘某于2013年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审查,2007年9月,王某父母出资以王某名义购买房屋一套,首付款40万元,贷款20万元。至2011年,贷款已经还清。王某于2008年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庭审中,刘某认可购买上述房屋首付款系王某父母出资,贷款亦由王某父母每月支付。王某主张房屋是其父母对自己的单方赠与。刘某则认为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予以分割。法院最终认定房屋属于王某父母对其个人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

曾经凝结父母对子女关爱的购房出资,在离婚纠纷中往往成为了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的“主战场”。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关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审判实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父母出资性质如何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同时,对于父母出资到底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此类案件随着房价的上涨以及离婚率的增长还将不断增加,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予以重视,统一标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该类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目前审判实践中比较统一的认识,该条规定的父母出资指的是父母全额出资。该条规定事实上是将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了衔接,作为判断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依据。即如果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认定是只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因此,该条规定就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了区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父母出资属于部分出资,这种情形下,必须有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对双方赠与。因而审判实务中,有必要对出全资还是部分出资作出准确界定,进而才能准确适用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

法院认定:

本案中,争议房屋首付款系王某父母出资,贷款亦由王某父母每月支付。也就是说购买房屋的所有资金全部由王某父母支付,在此情形下,可以认定王某父母对房屋出的是全资,即使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其个人,但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王某父母对王某的单方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

法官提示: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问题成为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因是多方面的,子女在购房时往往夫妻感情比较稳定,家庭生活和谐,导致中国父母碍于情面或出于各种顾虑,重在“给”,而并不显露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在接收父母出资时,也并不关注出资的性质及对象,重在“花”,夫妻之间对此缺乏有效的约定,这些都为后面关系恶化时各执一词埋下了隐患。在倡导夫妻地位平等、个人人格独立的大背景下,为了防范和有效处理此类纠纷,法官提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对于父母来说,应当在出资时即对出资性质、对象予以明确。可以通过召开家庭会议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出资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协议应当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如果认为公开予以明确确实影响家庭关系时,也可以通过到公证机构公证的方式予以处理。

其次,对于子女来说,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配偶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对此予以明确。

最后,对于法院来说,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注重证据的审查,综合案件情况对于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准确判断;同时,要正确适用法律,特别是要区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适用条件,并详细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法官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案件处理的统一规范,既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又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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