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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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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夺成功案例
作者:武汉离婚专业律师陈新明  发布时间:2016-05-05 09:57:23

案情简介:

孙某(女)和张某(男)于2002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第一眼互有意思,于是继续交往,经过二个月的接触,二人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间,孙某稍有不满意,便耍脾气,甚至深更夜半离家出走。但张某认为二人感情尚可,婚后应该会有所改变,双方便于2002年8月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婚后,孙某懒惰的性格就逐渐显现,不会煮饭,也不想学习厨艺,经常以快餐或快食面充当主餐,也极少打扫家庭卫生;尤其是孙某只有初中文化,与大学毕业的张某缺乏交流。而张某认为孙某素质太低,有时甚至连自己说的话也无法理解,觉得不是同一档次,没有共同语言,所谓“话不投机半句多”,所以也就不怎么与她沟通,感情日渐疏淡。2003年8月,儿子出世。儿子出世后,张某的父母从乡下来到张某的家中,帮携带小孩。由于张某父母的亲戚较多,经常来往。孙某对此颇为不满,认为理想中的家庭生活应该是一有三口,不能有其他人的干扰。于是多次扬言要张某的父母外出居住,到后来更是破口大骂。张某的父母不堪忍受,于2010年8月外出居住;张某非常气愤,带着儿子一同与父母居住,孙某单独一个人在家居住。此种情况一直延续至2013年12月,由于分居日久,张某请陈新明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

律师分析:

离婚是父母无可奈何的选择。而父母的离婚,必然会对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伤害。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如何让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减少到最低的程度,是我们在立法和处理离婚应当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处理离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除了适当考虑父母双方各自的利益外,更应该考虑子女的权益,考虑怎么才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为抚养权的对象是子女,而不是父母。

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与孙某性格不合,尤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3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综合双方的生活条件和环境,婚生儿子一直和张某生活在一起,而张某的父母也一直帮忙携带,尤其是经征询儿子的意见,儿子只愿意与父亲生活,而不愿意与母亲生活,故儿子归男方抚养。孙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夫妻仍有感情,不应判决离婚,且一审法院在子女的抚养上没有考虑女方的权益,不同意儿子归男方抚养。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孙某认为儿子应归自己抚养,理由是自己年纪已达三十多岁可能不能再生育,因而应照顾妇女的合理要求,保障作为弱者的妇女的权益。但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儿子已与张某共同生活多年,且儿子一直由祖父母照顾,尤其是已满十周岁的儿子不同意与母亲共同生活。故判决孩子由张某抚养。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对于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孩子,抚养权的行使不能以强制孩子的方式进行,应尊重孩子的意愿,才能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也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并且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法院正是据此作出了儿子归父亲抚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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