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明律师专栏
案情简介:
刘某(女)与王某(男)于2001年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共同居住在王某于婚前购置的二居室处,结婚多年至今无子女,2008年5月,王某父亲病故,病故前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其所有的一处三居室房屋他死后只归儿子王某继承、王某妻子刘某不得享有。2013年6月,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二居室和三居室的房产。王某请陈新明律师代理应诉。王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两处房产。
律师分析: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993年11月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的规定,是 1993年11月3日公布实施的,在适用该条规定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该条规定不利于人们树立劳动创造财富的正确观念,如果适用不当会长有的婚姻当事人滋生不劳而获的思想。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该条的规定,有利于婚姻当事人牢固树立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创造财富的观念。新修订的《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定失去了法律效力。
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因此,根据上述二条理由,刘某提出分割王某婚前购置的房产和王某遗嘱继承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了陈律师的意见,判决男女双方离婚,两处房产归王某所有。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