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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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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20201511900447执业机构: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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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利律师专栏

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作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5 07:29:28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同身份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和材料分别如下:


一、内地居民: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1、有效通行证;

2、身份证;

3、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华侨:

1、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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