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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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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中追寻公平正义
作者: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16 23:53:38

虚假诉讼中追寻公平正义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13261996547,同号,或者13391730991,同号。北京张敬辉律师关于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发表如下观点如下: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底,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以下简称胜芳支行)诉讼保全查封了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公司)上亿元的房产和土地。经询问冻结的依据的是(2014)廊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后经向法院调取资料始得,胜芳支行以兴泰公司借款不还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河北新钢宏强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强公司)作为保证人一同作为被告。法院最终支持的原告胜芳支行的诉讼请求,后陈某提交带有公司和个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到廊坊中院执行局,故而出现了兴泰公司财产突然被冻结的情况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兴泰公司立即委托第三方天津某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授权委托书》落款单位处的“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印文与真正的兴泰公司印文并非同一枚印章所印。由此可得,兴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瑞超从未授权陈某作为诉讼人解决其与廊坊商业银行的借款纠纷。 宏强公司伪造兴泰公司公章,冒充兴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签字,与胜芳支行信贷经理龚某、杨某等人内外勾结签订借款合同,在胜芳支行以兴泰公司名义骗取贷款3000万元,后兴泰公司被胜芳支行起诉还贷。宏强公司甚至伪造印章出具假的《授权委托书》让陈某进行诉讼,案涉纠纷是一起由胜芳支行和宏强公司串通合谋进行的虚假诉讼。 

拿到第三方天津某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5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之后,兴泰公司立即准备相关材料组织强制执行程序的进行。因为早已经错过上诉期限故而只能申请再审,但河北省高院以兴泰公司未及时申请上诉而是在生效近一年半以后才申请再审与常理不服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霸州市公安局聘请有关人员就兴泰公司与廊坊银行借款手续中“许瑞超”的签字以及“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章印文进行了字迹真伪及公章印文是否同一的鉴定,并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附页里明确告知:启用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廊坊银行印鉴卡》(NO:00003425)中盖有的“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中盖有的“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落款日期为2012年11月27日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的“许瑞超”签名字迹不是许瑞超本人书写;2012年11月27日《借款凭证》中盖有“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中盖有的“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签约日期为2012年11月27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廊银胜芳公借字第172号)中盖有的“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中盖有的“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后霸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作出《立案告知书》,就兴泰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立案。廊坊中院已于2018年7月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2014)廊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以待后续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但霸州市公安局时至今日仍无最新消息,公安机关立案至今已四年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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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根据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自霸州市公安局作出《立案告知书》至今已四年有余,兴泰公司的财产仍有较大部分处于被冻结状态,无法合理使用以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挑战,为一起虚假诉讼买单更是无稽之谈。 霸州市公安局理应加快推进侦查程序、再审法院理应撤销(2016)冀民申1960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廊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还兴泰公司以公平正义,洗清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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