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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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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作者:罗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30 12:16:20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罗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次诉讼程序,现就庭审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抚养两个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1、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被告独自外出打工,仅是将两个孩子全托给其父母和兄弟代养,平时对小孩的成长和教育均置之不理,而孩子的爷爷奶奶年亊己高,一起居住的小叔一直未婚且患病,根本没有精力和能力照顾好孩子的生活起居和学习,而这种抚养方式对孩子身心健康无疑是有不利影响的,可以说被告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 

2、被告离婚后,一直未再婚,家里也没有年轻女性能担任妈***角色,在物质上及精神上均无法照顾两个孩子。 

3、两个孩子,现年一个14岁、一个将12岁,均为女娃娃,即将进入青春期,两个孩子在和被告等人的生活中也感觉到非常的不便。有些问题两个女儿羞于,甚至不能与父亲进行沟通,父亲不也懂。

4、从两个孩子的口中得知,每当她们想去外公、外婆家耍或妈妈来探望她们时,被告及其家人均采用语言威胁、暴力力等方式予以阻拦,限制对孩子的正常探视,不允许两个孩子与母亲及外公、外婆来往,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5、从庭审中可知,被告从事建筑行业,按工天计算收入,有时有,有时无,收入非常不稳定,抚养两个孩子条件有限。

二、原告抚养两个孩子将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1、两个孩子从小基本就在外公、外婆家长大并生活,一起生活时间长达近10年,生活环境比较稳定,与他们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而孩子的日常支出等基本上都是由二老负担。同时,从读的幼儿园到现在就读的***中心小学校也是在外公外婆户籍地所在地***镇。 

2、即使在原、被告离婚后很长一段时间,两个孩子均在外公、外婆家生活,由老人照顾,两个孩子也非常喜欢外公外婆,而两位老人也明确表示愿意、要求和其女儿一起抚养两个外孙女,也有能力和精力照顾她们。

3、原告作为母亲,女性,无任何不良嗜好,身心健康,与两个女儿的感情深厚,而女儿对母亲的依赖性强。特别是两个女孩子,面临着进入青春期的烦恼,跟随母亲生活将更有利于女儿的成长、正常的沟通。

4、原告现在已经结婚并有稳定的家庭基础,在**城区生活,庭审中我们已经出示了全部证据,并得到法庭认可,原告有稳定的工作、有车有房、有存款,完全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同时,原告所生活地居住条件和教育条件等明显优于被告所在的农村。

三、两个孩子均年满 10周岁以上均能正确表达其意愿,明确表示不愿意由其爷爷奶奶、幺爹代养,不愿意和他们生活在一起,要求与妈妈、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因此,应当充分尊重两个孩子的正当要求,这样才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如双方对于孩子所写资料有异议,可以申请由法院派员对两个孩子进行调查取证,以明确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对于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及理由我们均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如果孩子们有一个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及建立良好的思想和品徳等是最有利的,也将体现“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本案被告方存在诸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而原告方在抚养子女的各项条件上均优于被告,且孩子的外祖父母均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而更为重要的是,两个孩子均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方生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条、第5条、以及第16条之规定,原告要求变更两个女儿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不管是从情理上讲,还是从法律角度来说,由原告抚养孩子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法院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罗李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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