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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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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合江县首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随笔
作者:罗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30 12:13:37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且该法已经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已经于2016年3月3日(也就是该法生效后第三天)根据 《反家庭暴力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周某发出了泸州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书的内容将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周某实施恐吓、谩骂、殴打等暴力行为,并联合妇联等部门,迅速将保护令裁定送达给了申请人周某、被申请人王某及当地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王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相信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的实行将会更大限度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我于2016年3月7日正式接受合江县**镇一名长期饱受丈夫家庭暴力的女子委托向合江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根据其具体案件情况,我了解到该女子婚后多次被其丈夫殴打、残害,甚至在女子不堪家暴离家出走后,仍然使用语言进行恐吓、谩骂等,同时也多次骚扰女子的父母亲、兄弟姐妹等,简直不可理喻。为此,我决定在起诉离婚的同时,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以便使该女子不再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也同时保护该女子的家属不再遭受到骚扰、威胁等。

之后,我们收集了该女子与丈夫的手机聊天记录,女子受伤照片四张,对其两个成年儿子及部分朋友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到该女子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并由村委会出具曾对该女子遭受丈夫家庭暴力进行调解的〈证明〉等,以证明该女子曾被其丈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使用语言威胁、恐吓女子相关亲属的事实。个人认为证据比较充足。

 目前,我们已经将《民事诉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原件等提交给了人民法院,在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同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该女子的丈夫实施恐吓、谩骂、殴打、残害等家庭暴力行为,并禁止对该女子及其相关亲属实施骚扰、跟踪、威胁等行为。

据合江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告知该申请书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合江县人民法院收到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案件的受理、证据的审查等,以便决定是否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

希望合江县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能够顺利得到法院支持并签发。在此,也提醒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请及时报警求助、到医院就诊留取检查记录、病历、图片等,及时向妇联、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等部门求助,也可以在收集证据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更有力地保障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再遭受非法侵害!

      此案结果,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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